本报北京4月11日电 (记者倪弋、金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推动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对此,《解释》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了“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