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维中认为,“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的共同特点,都是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使得罪犯在生效裁判作出后,未被依法送交监狱等监禁性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或者在送交之后不久就被“保外”出狱,造成判处的刑罚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在纸面上“服刑”完毕。
减刑假释案件
公正办理需各司其职
北青报: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韩维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办理,需要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能,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目前,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有的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证据材料实质性审查不足,把关不严,有的案件甚至有虚假证据也得以蒙混过关,从而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通过计分考核来考察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因此计分考核材料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刑罚执行场所的相对封闭,检察机关和法院缺少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导致即便开庭审理的案件,也难以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法院对相关证据大多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难以对考核计分的形成过程、具体依据、是否合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另外,由于减刑假释案件量大,办案法官人数很有限,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即使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也较少能对罪犯进行提讯,更不用说进行其他形式的调查核实。
强化减刑假释案件
实质化审理
北青报:为逐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韩维中:为使《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得到落实,我们将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为重点,切实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一方面,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积极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强化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切实发挥庭审的功能,确保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机制,发现问题苗头,抓早抓小,及时加以整改;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借鉴作用,确保下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及时掌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地方的有效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加以推广,努力推进实质化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要编制独立案号
北青报:人民法院将如何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
韩维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办理,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作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案主体之一,虽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是很多,但也应当从“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中汲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加以严格规范。
出现“纸面服刑”的不正常现象,固然与这些罪犯及其家属思想不端、动机不正,甚至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当等有关,但与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存在着很大的关系。
北青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韩维中:最高人民法院已采取了相应举措,比如明确要求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编制独立案号,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合议庭原则上要提请院庭长履行监督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组织诊断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等制度。通过这些相关程序机制的完善,堵塞制度漏洞,杜绝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