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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无性繁殖授权品种 为何两案裁判结果大不相同?最高法详解
来源:中国律媒法治网 发布时间:2024-11-22 14:19:0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两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案均涉及无性繁殖的授权品种,因两案品种权人在尽力、勤勉履行举证义务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大不相同。

  其中,在“红运来”凤梨品种侵权案中,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而品种权人对被诉侵权待测样品尽到了勤勉举证义务,确保了被诉侵权种苗具备良好活性,从而通过鉴定证明了被诉侵权种苗属于授权品种“红运来”的繁殖材料,最终赢得二审胜诉并获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7.5万元的高额赔偿。

  而在“露辛达”马铃薯品种侵权案中,品种权人未能善尽勤勉举证义务,不能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提供给检测机构的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主张被诉侵权的马铃薯种薯与其请求保护的授权品种“露辛达”马铃薯具有同一性的依据不足,二审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在“红运来”凤梨品种侵权案中,裁判强调,当事人主张品种权被侵害的,应尽力、勤勉举证,善尽合理注意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固定被诉侵权物,确保证据链条清晰、完整,以证明被诉侵权物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同时,鉴于被诉侵权物往往为种子、种苗等具有活性的植物材料,其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等技术事实的查明,往往需要通过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因此权利人对于被诉侵权物应妥善采取保藏、种植等方式,以确保种子、种苗符合鉴定要求。

  而“露辛达”马铃薯品种侵权案中,生效裁判强调,对于审批机构并未保存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的,允许品种权人自行提交繁殖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从而确定其权利基础,但品种权人应当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证明责任的履行需要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来实现,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以达到证明其主张的标准。品种权人对于用于检测的授权品种对照样品应尽力、勤勉举证,善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来源清晰、保存规范、送检过程真实可信,符合鉴定或检测要求。在有条件充分举证而并未尽力、勤勉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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