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部分,承载着双方家庭的祝福与期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旦背离了爱情、婚姻的初衷,有时彩礼还可能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延吉市法院朝阳川法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从源头上减少家庭矛盾,让爱情回归纯真,让家庭回归和睦。
【案情简介】
杜某与石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二人便“闪电式”登记结婚,举行了婚礼仪式。由于双方在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较多矛盾,结婚不到一个月,杜某便回了娘家。杜某的不辞而别激怒了石某,石某与石母多次到杜某的娘家要求返还彩礼。围绕着彩礼返还问题,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杜某遂将石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石某则要求杜某返还彩礼。
审理过程中,石某认为2人婚后同居时间不到一个月,要求杜某返还全部彩礼11万元及钻戒费用1.5万元。杜某则认为其与石某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部分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的项链、石某的名表、衣服等物品,仅同意返还3万元和退还钻戒。
承办法官耐心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面对面,心贴心地调解。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告诉杜某和石某,彩礼不仅仅是物质交换,更是双方家庭之间的情感交流,希望双方能理性沟通,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共同探讨出一个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在法官的反复劝说下,杜某和石某愿意各退一步,就彩礼退还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杜某返还彩礼5万元。
【法官说法】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石某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且对于离婚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