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4日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1.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实名反映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的。
老践说法:当事人认为法官有违法审判,如果判决结果没有出,当事人可能会以匿名的方式反映,那么不能认定为“四类案件”,你都不敢实名反映,说明你心里也没有底,那么难以获支持。
如果当事人实名举报,但是没有提供具体线索的,也不能认定为“四类案件”。毕竟,法官绝大多数都是公正公正审理的,有的当事人感觉到案件胜诉的可能性比较低,在没有线索的情况下,投诉一下,给法院找点事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四类案件”。
不能仅因存在投诉、举报就启动相关措施,干扰法官依法履职。
只有“实名”加“提供线索”,才能认定为“四类案件”。